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一般口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为了不重复计提,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扩大口径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扩大口径4——筹建期无收入也可扣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扩大口径5——查补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 ……八、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精神,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