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规定期限如何限定的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问题:您好,我想问一下,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的账簿时,是否有规定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问题:您好,我想问一下,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的账簿时,是否有规定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提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相关信息、账簿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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