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财规[2019]1号 2019-1-30 税屋提示——依据川财法[2023]8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增强社会获得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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