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2-14
摘要:各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5号      2004-12-14

黑龙江、陕西、湖南、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的哈尔滨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属27户全资企业、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6户全资企业、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16户全资企业、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3户全资企业(含2003年度)、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所属6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各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集团(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总)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各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 屋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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