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我国多年来坚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 先征后返 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问题,缓解了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但是,目前该项优惠政策已与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利用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偷逃国家税收现象呈增长态势...
我国多年来坚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问题,缓解了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但是,目前该项优惠政策已与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利用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偷逃国家税收现象呈增长态势。民政福利企业已成为高执法风险行业。
  当前,民政福利企业的主要问题是资格认定虚假和协助关联企业或其它企业转移税收或偷税等方面。
  一、资格认定问题
  一是企业性质虚假。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而国税发(94)155号文件规定:“新办福利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不仅与当前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为税收管理埋下了隐患。为了符合这一规定,投资者在“企业性质”上大做文章。与地方政府合作,象征性的安置一些残疾人员,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就可以办成。由于企业既有政府批准成立的红头文件,计划部门的批复,也取得了工商登记证件,所以,税务机关明知是假也无法核实。
  二是资金来源虚假。根据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必须为“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为此,投资者通常先将资金汇入这些政府、部门,以政府、部门名义向审计机构申请验资,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然后,再由政府、部门以其它名义退还给投资者。对投资资金的真实性税务部门难以确定,相关部门对核实工作一般也不予配合。
  三是残疾人数虚假。“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达50%以上享受全部税收优惠”。企业通常采用的手段是:1、虚列残疾人数。实际未招录足够的残疾人员,捏造工资花名册、工种安排表等材料,虚报残疾人数。2、调整人数比例。在残疾人数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虚设管理工作岗位,减少生产人员比例,增大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率。3、岗位虚设。残疾人劳动技能低,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强度大的工作根本无法进行,所以,残疾人只在企业挂名而并不上班,形成企业用钱买残疾资格。目前,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比例无统一规定,如何安置一般由企业自行确定,这为民政福利企业随意调节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率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税收管理问题
  一是发票违章。由于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返还,一些福利企业通过为其它纳税人虚开、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不要发票可以压低原材料的价格,增加企业利润,一些福利企业购买原材料等不向销售方取得发票,以白纸条入账现象比较多,税收负担明显过高。而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只能处以罚款,对其退税没有影响。
  二是协助其它企业或关联企业偷税、转移税收。福利企业因为可以享受退税,所以不怕税收负担高,其利用高税负协助其它企业或关联企业偷税、转移税收。其手段主要是:1、民政福利企业购买原材料时不按规定取得发票,销售方将未开发票部分收入不申报入帐。2、税收优惠企业与销货方相互串通,销货方销售给税收优惠企业的材料价格比市场价格明显偏低。3、税收优惠企业成为相关联企业的简单制作车间,优惠企业对购入的产品进行整理包装或简单生产即可进入市场销售。因为关联企业销给优惠企业的货物价格符合正常利润水平,因此这种少缴税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是出口货物销售难确定。根据规定,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101号《关于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缴款书的管理。造成基层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民政福利企业的货物销售是否用于出口,极易对出口部分的货物再进行退税。
  另外,民政福利企业不按规定将减免税款进行专项使用,多次进行分配问题明显。一些地方政府和民政等部门层层伸手截留退税款,索取分成的问题非常普遍。部分税务机关在政府的干预下,违规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退税等问题也较多。这些问题极易发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滋生各种腐败行为。
  三、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的对策
  以上问题出现,既严重干扰了民政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又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和风险。必须尽快从政策和管理两方面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管理。
  一是把好政策制定关。
  扩大优惠行业范围。应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慎重、公正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经济性质范围,适当在企业经济性质的确定上有所突破,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作用。
  调整人员比例计算。将目前残疾人员计算标准改成“安置的‘四残’人员占全厂所有人员的比例或按照残疾人岗位人员工资总额与全厂工资总额的比例”,由此计算应享受退税的比例。另外,应对一些残疾人无法从事的高科技、高劳动强度行业限制其办理民政福利企业。
  改变出口货物确定方法。对民政福利企业使用专用销售发票或在现有发票上加盖戳记以区分,对购买民政福利企业货物用于出口的企业,要求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货情况。开发电子比对系统,将上述信息反馈给民政福利企业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是把好资格认定关。
  规范审核调查。1、严格资料审核。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对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岗位、工资表以及残疾人员签字,看残疾人占生产工人比例是否真实。2、规范实地调查。管理人员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等情况,对企业的性质、资金来源、残疾人员岗位等逐项进行查验核对。
  加强部门协作。基层税务机关应对本区域内的残疾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普查,参与残疾人年检工作,建立残疾人电子档案,进行电子数据比对,及时发现“一人多挂”现象。
  三是把好日常监管关。
  规范财务核算。结合已实行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纳税人建帐建制加强辅导,督促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积极与财政等部门配合,对会计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加强日常巡查。按照总局提出的“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有关台账,责任区管理员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巡查力度,定期深入企业了解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资料,不定期地核查残疾职工的上岗的情况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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