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277号 2000-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地税函[2008]10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真作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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