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90]28号 1990-5-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企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从价还是从租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对企业单位的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省局[89]闽税政一字第1223号文的规定,应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业单位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的,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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