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暂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1986]61号 1986-03-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债券利息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五年发行的20亿金融债券,是经中央同意,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因此,对个人购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的这20亿元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1986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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