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办发[1997]43号 1997-08-2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第48号令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自2003年04月14日起,本法规因被新文件替代而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7年08月21日 税 屋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时解决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的问题,按照《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35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等变更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允许评估师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另一家评估机构必须办理转所变更手续。 二、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变更手续如下: 1.本人写出书面调动申请书; 2.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 3.本人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1),一式两份; 4.调出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调入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5.所在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国资局)核准,办理转所手续,包括:在注册证书“变更事项”栏填写有关内容,主管负责人签章,在证书首页的“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用章(式样附后)等。 三、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4项同前款1-4项; 5、调出省国资局审查备案,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章; 6、调入省国资局办理前款5中有关手续。 四、在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按照所在省的注册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五、中央直接管理评估机构的人员的转所手续到我局评估中心考试培训处办理,要求同上。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调入所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国资局办理转所手续,应备齐的材料为:(1)调入所的申请报告;(2)调入所与该评估师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3)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调入所保存);(4)调出所对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鉴定;(5)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证书等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辞职或评估机构将其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但应由接收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地省国资局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所已满3个月,仍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应通知所在地省国资局,并将注册证书交省国资局暂存,待确定接收的评估机构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时,方可取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书。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有关事项。对于原评估机构不同意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或离所的,如有正当理由,本人可书面向所在地省国资局提出申述。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后,原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暂不换发,执业仍以原发证书为依据。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年检时,由调入机构所在省国资局填写新证,收回原证书并统一上报我局资产评估中心审核盖章,同时上报本省的注册资产评估变更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十、请各省国资局各自刻制“变更”专用章一枚,式样如下: 表1: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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