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全文废止] 法复[1996]8号 1996-06-26 税屋提示——
1.依据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法释[200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自2008年12月8日起,本法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查看正文。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条款修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税屋提示——调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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