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4]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17
摘要:对昌平和丰台两个科技园区内在1994年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4]68号           1994-12-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1998]14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总局对企业当年效益工资结余做出了征税规定,本法规中总局文件第二条中的相关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及各区县局在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1994年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通知》规定的精神,按以下办法计算扣除:

  1、经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企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部分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税前扣除。

  3、[条款废止]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限额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工资性奖金、各种补贴、除劳保条例规定的高空、井下、冷库、高温、有毒、有害等劳保性津贴之外的各种津贴。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500元。企业发放的人均工资在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依据规定的计提比例计算提取。

  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市局京国税[1994]53号《通知》及其转发的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通知》规定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交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原规定的上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文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为了统一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多缴或少缴的所得税额,一律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所得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通知》第二条第3款所称“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是专业技术工作,不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的范围。

  八、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按规定批准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昌平和丰台两个科技园区内在1994年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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