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工会企事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发[1995]335号 1995-12-21 现对省总工会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工会企事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工发[1995]53号)补充通知如下: 《通知》中优惠政策第一条第5款“对工会新办的节约型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下列范围: 一、工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餐,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工会企业利用要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工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总工会 199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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