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12-15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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