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43号 1998-2-25 郑州、洛阳市国税局,信阳地区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7号)规定,对生产企业1997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应由免税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顶,对应免税产品在1997年度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不再补征入库。 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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