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1]18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09
摘要: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算,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的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1]188号             2001-02-0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和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山区建设的批示精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09号),对我市部分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从三年来运行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实力,扩大了市场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对边远山区乡镇及少数民族乡镇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算,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的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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