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3]2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4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省局取消对饲料产品检测品种的确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2003]238号      2003-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废止省国税局转发意见。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条款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省局取消对饲料产品检测品种的确定。

  二、[条款废止]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但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各县(区、市)局。

  三、[条款废止]各市局应将本年度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情况列表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李明邮箱)。

  四、[条款废止]其他规定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43号)的要求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4日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