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3]85号 2003-06-10 局属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市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分别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为了均衡税负,现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问题规定如下: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和定率)带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租赁业务的业户当月营业额少于1000元的、租赁业以外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少于2000元的,暂不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全额依率征收,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包括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月不开票营业额(或销售额)和当月实际开出发票额。 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对辖区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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