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42号公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二、关联交易内容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3.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三、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主体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本地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特殊事项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四、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报送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1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需报送主体文档的纳税人,需在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即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0年度的主体文档,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的主体文档。 需报送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的纳税人,需在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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