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就地预缴所得税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146号 2003-04-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调整成员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报告》(平保产闽分发[2003]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精神,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就地预缴比例调整为30%。 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全年统算就地预缴税款比例未达60%的部分应负责补交。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成员企业名单(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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