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培训驾驶员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一发[1995]255号 1995-12-12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关于发票的规定废止。
鉴于目前我市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比较分散,涉及的行业和部门也较多的状况,为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规范对其的征管行为,现就对其税收征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任何单位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以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其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1996年1月1日起,统一由南京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中心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玄武分局办理。 三、[部分废止]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收取驾驶员培训费提供票据时,必须使用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委托南京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中心统一对外发放的“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专用发票”,并作为支出凭证。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公安局 199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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