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8]82号 2008-06-1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办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车船以往年度车船税(含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税”)未缴纳的,由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以往年度的车船税及滞纳金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 对于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但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为负数的,以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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