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98号 2007-4-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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