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9]3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0
摘要: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395号            1999-12-10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湛地税发[1999]223号)悉。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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