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税三字[1989]90号 1989-11-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第二条废止。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补充意见: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现行规定权限报批,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请照执行。 附件:1989年11月13日[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略)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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