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1998]157号 1998-08-03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2号文和市国税局国税发[1998]17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所属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在我市的其他铁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此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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