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25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30
摘要: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应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3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52号        2009-10-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应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3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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