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52号 2009-10-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应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3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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