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160号 2000-09-22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要做好生产性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确认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建立企业分户台帐和所有纳税资料。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和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时,凡属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权限的,各地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并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实行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各地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皖国税发[1997]99号文转发)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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