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同城申报缴税”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武国税函[2008]93号 2008-4-24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现行有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同城申报缴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时,可以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到我市国税系统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含子厅)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城申报缴税”包括受理纳税申报及全额划缴(开具)该申报税款(税票)。 第三条 “同城申报缴税”税收业务适用于武汉市国税局所属各区局(分局)采取上门申报纳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定期定额双定户)和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各区局、市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以及办税服务厅子厅(以下简称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同城申报缴税”税收业务,各区局可结合本局实际相应设置“同城申报缴税”纳税申报窗口。 第五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同城申报缴税”业务应在《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由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六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同城申报缴税”业务,包括纳税人按月(季)申报的各税税款(含国税局代收的工会经费)。个体户汇总申报以及企业所得税年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由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现金纳税、分票入库以及开具欠税、稽查查补税票、滞纳金和罚款的,仍由纳税人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应使用市局设置的“专用用户”受理“同城申报缴税”业务,以利于分清职责、方便查询和统计。不得使用“专用用户”受理本局管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业务。 第九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受理“同城申报缴税” 业务时,对纳税人存在违法违章、未申报等信息的,应告知纳税人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十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受理“同城申报缴税” 业务应与受理本区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一致,并加盖本局“受理申报专用章”。由受理人员于月未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同城申报缴税”纳税人所有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数据信息,如录入的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将依据有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受理“同城申报缴税”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登记”信息开具税票,不得进行修改,其“收款国库”为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收款国库”。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确认划缴税款或者接受开具的纸质税票时,当场对缴税金额提出疑义,以及划缴税款不成功的,各区局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应告之纳税人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票或划缴手续,同时作废纸质税票和电子税票信息,保留申报信息。 第十三条 采取“同城申报缴税”纳税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纳税人若因申报表计算错误,造成申报不实或者需修改申报表的,在纳税申报期内的,由受理区局办税服务厅受理;超过纳税申报期的,一律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第十四条 采取“同城申报缴税”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已划缴税款或已入库纸质税票后,发现多缴税款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 采取“同城申报缴税”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超过纳税申报期,发现因计算错误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或经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审定少报税款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其“补充申报”。 第十六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受理“同城申报缴税”业务,因操作错误造成申报数据不实或产生垃圾数据的,接照“谁受理、谁解决”的原则,由受理区局解决。本区局无权解决的,应通过省局《综合征管软件V2.0运维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向市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小组报送《数据维护申请审批单》解决。 第十七条 采取“同城申报缴税”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逾期缴款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催报催缴,应缴销原税票重新换开税票并加盖“改期盖”,捆绑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为处罚,同时将缴销的税票转原受理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采取“同城申报缴税”纳税申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金库对账”和“税款销号”。 第十九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应指派专人负责,在每月各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将受理“同城申报缴税”业务所涉及的纸质申报资料以及换开税票缴销的原“通用缴款书”(一至五联)分别按各所属区局和受理的时间顺序进行归类整理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 纸质资料每月交换一次,由专人负责,于每月20号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携带装订成册的纸质资料到市局集中一次性交换,同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区局办税服务厅资料管理专职人员应将纸质申报资料按申报环节存放到中心库房,按征管资料有关要求进行存档,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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