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10]13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28
摘要:《通知》附件4中“营业利润”栏内“减免税额”,是指因非居民企业按税法规定在我国构成机构、场所,而按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尚不构成“常设机构”所发生的未征税税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发[2010]132号                2010-7-2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附件4中“营业利润”栏内“减免税额”,是指因非居民企业按税法规定在我国构成机构、场所,而按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尚不构成“常设机构”所发生的未征税税额。

  二、《通知》附件4中从“独立个人劳务”至“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费”等5个栏目,属于地税机关填报项目。

  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辽国税发[2009]151号)中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有关内容,一律按本《通知》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修改后的表样执行。

  四、《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执行税收协定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辽国税函[2010]138号)中规定的各市上报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执行税收协定情况汇总表》时间,更改为每年2月底前。

  五、各市须按时将当地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及问题以正式文件形式随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见总局补充通知附件4)、省局修订的《执行税收协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见总局国税函[2010]218号通知附件2),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以便省局按时将全省协定执行情况上报总局。该项工作将作为省局对各市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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