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192号 2002-11-18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现就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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