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0]192号 2000-04-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做好开具税务凭证的统计管理工作,开具税务凭证后,应及时将开具情况登记台帐。 二、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搜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补征税款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以书面形式于5月25日之前报送市局征管制度处。 附:国税函[2000]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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