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65号 2022-5-18 各设区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缓缴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向税务部门移交办理缓缴(厦门市企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地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采用企业在填报《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中承诺的行业类型,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企业承担。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减员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人社、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8日 关于《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资格认定、补缴费款、待遇处理等方面对缓缴政策的实施进行规范。 (一)适用范围。《通知》明确享受该政策的行业类型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享受政策的参保单位为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企业”)。缓缴项目具体为: 1.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缓缴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办理流程。符合上述行业类型的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缓缴资格,同时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填报信息,通过数据信息比对,审核通过后向税务部门移交办理缓缴(厦门市企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三)资格认定。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做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优先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以《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中企业承诺的行业类型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由申请企业承担。 (四)补缴费款。对三项社保费缓缴到期的补缴时间做了规定。1.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时,对缓缴期间的特殊情况也做了明确:1.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2.企业依法注销的,需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减员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五)待遇处理。对缓缴期限内,企业及其职工三项社保相关权益享受条件及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3.工伤保险: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政策亮点 (一)政策覆盖行业精准。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大行业精准出台政策,有效帮助企业缓解生产经营压力。 (二)政策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将缓缴政策延伸至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对该部分人群缓缴养老保险费做了相关规定,帮助其度过难关。 解读处室: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解读人:陈开煊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29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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