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7]11号 2007-12-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部署和我市情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是指纳税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只向经营所在地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实现“一局受理,一表、一证、同号、两章”的管理目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联合办证的范围包括: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 地税局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包括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核发加盖地税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其登记资料不需移交国税局。 二、联合办证工作的窗口设置及职责范围 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的要求,本着“第一受理”原则,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打印、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工作事项。 国、地税局进驻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统一设置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打印、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等工作事项。 对本辖区内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各级国、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三、联合办证具体业务事项 (一)单位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2.出示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出示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4.出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5.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2份; 6.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国、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出示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9.提供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1份(地税局留存);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份(国税局留存):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示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 2.出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3.个人合伙企业应出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4.出示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如为自有房产,应出示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出示租赁协议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 5.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应根据不同情况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 2.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2份; 3.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2份。 (四)重新税务登记 应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2份)。 (五)变更税务登记 应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2份)。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还应出示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复印件2份; 2.出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3.出示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4.出示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份,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份,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2份,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2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本、全部副本原件。 涉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还应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注销税务登记 应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并出示和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全部副本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2份;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2份。 以上由纳税人填写或提供的资料,均不退还纳税人,属于两份的,主管国、地税局各留存一份。 四、证件发放及后续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及字轨 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发证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核发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字轨统一为“津税证字”。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的税务登记表中“国税、地税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专用章》或地税局税务所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印制和使用 税务登记证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印制,市地税局向市国税局统一调拨。国、地税局各基层单位税务登记证的领取、使用、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税务登记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同一行为,按照流转税税种管辖权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国、地税局在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的税务登记窗口,不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违章处罚事项。 (四)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向原发证税务机关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或《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一)设立登记 1.申报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方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2.受理与初审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国税局应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地税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录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九位码)后,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识别号;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地税局暂不检测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 (7)如属重新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国税局受理的,对纳税人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同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地税局受理的,对纳税人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或《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受理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9)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将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录入联合办证信息平台(税务登记信息的录入采取“谁受理、谁录入”的方式进行)后,传市地税局登记局审核(个体工商户除外)。 3.登记局审核 市地税局登记局按照现行征管体制对各国(地)税局提交的纳税人申报税务登记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属地管理审核和情况回复。其中,对符合规定的,将登记信息回复提交单位及对应的地(国)税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明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4.纸质资料传递 对市地税局登记局审核同意办理纳税人设立登记的纸质资料,国、地税局在税务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应负责将其相关资料及时传递给同级地、国税局。资料传递过程中,双方应制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单》(见附件),明确责任,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5.核发证件 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打印、免费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皮一个)。 6.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补录登记信息 国、地税局在税务登记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导入或按照《税务登记表》及附列资料内容手工录入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比照设立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如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需登记局审核); 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需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只在税收征管系统做登记信息的变更,同时将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项目传递同级另一方税务局; 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按照缴纳流转税税种管辖权向主管国、地税局提出变更税务登记迁移申请,国、地税局受理并提交市地税局登记局审核后,在同一时限内分别办理纳税人迁移手续。 (三)注销登记 1.申报 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按照缴纳流转税税种管辖权向主管国、地税局提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兼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以增值税为主)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缴销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局还应收缴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并将纳税人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录入联合办证信息平台。 3.纸质资料传递 国、地税局在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注销登记的纸质资料传递操作流程及要求参照设立登记中第4条纸质资料传递内容执行。 4.注销税务登记证件 国、地税局分别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国、地税局一方办理结清税款、滞纳金、缴销发票后,暂不办理注销,需将办结信息录入联合办证信息平台,待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结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件由受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注销。 六、联合办证信息平台建设 市国、地税局共同开发联合办证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实时传递和共享。 七、工作要求 联合办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措施,是强化户籍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信息共享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协调,顾全大局,统一部署。在联合办证工作中,同级国、地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联合办证的各项工作。对联合办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由双方市局协调解决。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及时、完整传递有关信息资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联合办证工作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交接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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