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0]52号 2000-6-2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是指:外商投资公司与母公司、与被投资子公司、与同属一家母公司的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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