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0]44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04
摘要:省局补充明确:对于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其差额部分需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的,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才准予在联社营业部作税前扣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446号         2000-08-0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息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于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其差额部分需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的,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才准予在联社营业部作税前扣除。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息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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