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8]204号 2008-12-2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在2008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款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若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申报网址为:http://www.gdltax.gov.cn/wsgs/)和广州地税网站的办税大厅(http://www.gzds.gov.cn)进行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上网查询,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凭身份证件查询初始密码;纳税人上年度已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继续使用上年自行修改确认的密码,如果遗失密码,可凭身份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置密码。 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致电11185采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将相关申报资料邮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以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http://www.gdltax.gov.cn)或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地址、邮政编码、咨询电话详见附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咨询。广州地税网站提供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等,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依法可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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