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89号 1997-08-0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9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证券卖出回购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卖出证券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附:粤地税函[1997]1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6月24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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