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2218号 2003-12-2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对已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中规定办理“非典”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手续的纳税人,按本文件规定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差额可在2004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抵扣。具体办法由地税局各区县局、分局自定。 附件:财税[2003]231号 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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