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22〕8号 2022-07-0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援企稳岗政策清单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扩大行业实施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一)缓缴扩围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二)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2022年年底。 (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三、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 (一)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以各区县确定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为准。 四、缓缴办理流程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提交亏损当月《利润表》(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承诺书,表样见附件1)、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新参保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三)初步认定不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经变更行业类型或企业划型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强化失业保险扩岗作用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缓缴扩围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县要健全完善缓缴审核工作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做出承诺但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费款。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优化经办流程,畅通办理渠道,提升工作质效。大力推行网上办事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切实减轻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政策及时落实落地。 本通知自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2022年6月10日)执行。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报告。 附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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