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5]11号 1995-01-19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7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为鼓励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办企业,促进景宁经济的发展,尽快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少数困难的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二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投资方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所办的联营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回原地后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从外地(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可不再补交企业所得税。 四、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外,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但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五、上述企业减免所得税由主管税务局审批。 六、本通知仅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区,其它县(市)的民族自治乡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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