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4]20号 2004-9-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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