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4]2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4
摘要: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4]20号        2004-9-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