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财中企[1994]305号 1994-06-20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心支金库,驻辽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财商[1994]278号《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负责“退税”工作的各市财政局中企处(组)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工作人员。各市财政局中企处(组)要尽快组建专门从事退税审查的业务小组,根据本地区退税工作任务需要,尽快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门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省中企处审定备案。 二、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目前“退税”工作暂不实行委托代办。 三、理顺工作关系。退税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连续性较强的业务工作,需要得到各级税务、国库(银行)、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各市中企处(组)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尽快理顺工作关系,通力配合做好退税审查审批和退付工作。 附件:财商[1994]278号 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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