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鄂政办电[2006]140号 2006-08-3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产自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适当延长有关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下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5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四、关于其他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按鄂政办发[2006]6号文件的要求,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扶持家禽规模养殖、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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