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已报废的2台皮带机和维修更换下的旧配件退回供应商抵欠其未付余款和质保金,请问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因此,如果同时符合三个免税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同时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的旧货,则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依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不是旧货的概念而是废旧物资,则应依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依本企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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