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粤工办[2023]28号 2023-4-24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厅(局)工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和《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两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支持政策对象 全年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扣除基层工会留成部分)低于1万元(不含,下同)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缴费单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计提工会经费。未按时足额上缴经费导致年度上缴经费低于1万元的单位,不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同时符合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全额回拨和此项支持政策的工会组织只能办理一次全额回拨。 三、经费的年度计算区间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预算周期的通知》(厅字〔2022〕33号),此项政策所指经费年度计算区间为上年10月1日至第二年的9月30日。 四、办理批次 政策实施期间内,共分三个批次办理经费的全额回拨。各批次的经费年度计算区间、经费所属期、基层工会申报起止日期、办结日期如下表所示:
每个批次执行时,根据经费年度计算区间测算上缴经费,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对应批次经费所属期的工会经费。 后续批次申报起止日期内,基层工会可以申请补办之前漏报的批次。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单位 符合条件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向直接上级地方总工会(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县级总工会)申请办理。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厅(局)工会统一向当地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申请办理。 (二)审核材料 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申报办理工会经费全额回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附件3); 2.缴费单位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并加盖工会公章); 3.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佐证材料; 4.地级以上市总工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资料审核 受理单位对基层工会提交的审核材料,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经办人。 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应在每个批次办结日期前一个月将《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汇总表》(附件4)上报省总工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四)经费返还 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申请的工会经费实行逐级返还,最终由受理单位划拨至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在申请表中登记的工会账户。 受理单位经过测算,对一个年度内足额缴交工会经费距1万元有较大差额的,可以先行垫付进行返还。 属于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厅(局)工会返还的部分,由基层工会自行向上级工会申请返还。 政策期内,免收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含25人以下小微企业)所缴工会经费的手续费。 六、其它事项 1.由于第3个批次、工会新成立等原因,使得年度计算区间不足1年的,以缴费月份的月平均值计算,月平均值低于833.34元(不含)作为认定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额度的依据。 2.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在各批次的申报开始日期后、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因故漏报的在后续批次申报日期内要及时申请补办,第3批次截止日期前仍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3.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单位,成立工会并完成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系统的注册后按照此政策执行。在第3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前,未成立工会、未完成注册、未申报的,均视为主动放弃。 七、要求 1.各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协作,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在每个批次基层工会申报期前,应及时提醒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的相关基层工会。对测算后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的建会筹备金缴交单位,要加大宣传和组建力度。 2.申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受理单位承担审核责任。申报单位对填写的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的工会经费将予以追回;涉及违法违规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可以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 1.厅字[2022]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2.工财发[2023]2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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