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明确就业援助人员范围。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脱贫人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街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登记脱贫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等,按规定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落实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积极务工就业,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在动态调整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将困难重度残疾人视为单人户落实低保政策。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低保动态调标机制和取暖救助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切实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各市州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省内外劳务协作机制,搭建农牧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对接平台,鼓励劳务经纪人带领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就业稳定性。落实劳务经纪人补贴政策,对组织带领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每人50元、100元、200元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补贴,对组织带领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升质量效能 (十八)规范就业援助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对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开展“一对一”职业介绍,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和易上手的就业岗位,连续提供2次职业介绍服务后,仍不能就业的,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就业。对市场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持续优化完善经办服务。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完善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强化数据比对识别,推广政策找人、无感智办、直达快享等服务,运用“直补快办”模式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强失业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完善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信息台帐,及时更新就失业状况和帮扶情况。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若干措施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8月14日起实施。 《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解读 现将《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青政办〔2023〕5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和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在研究吃透国办发〔2023〕11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已出台的稳就业政策及省情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多次征求有关厅局和8个市州修改意见并完善,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措施,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 一是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扩大就业规模,通过强化用工服务保障,加强稳岗扩岗金融支持,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稳定和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 二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通过拓宽基层就业渠道,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扩大国有企业岗位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强化高效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扶持政策,优化高校毕业生服务效能和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等,促进青年群体就业。 三是加强困难群体帮扶,通过明确就业援助人员范围,落实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强化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兜牢民生底线。 四是完善就业服务功能,通过规范就业援助帮扶工作,持续优化完善经办服务,推动各项稳就业政策更好惠企利民,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效能。 三、具体举措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扩大就业规模。一是强化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围绕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骨干企业等建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完善帮扶机制、畅通就业渠道、改善留工条件、优化就业环境。二是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在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三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取消《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等纸质证明材料,对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造成流动性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技能提升补贴相关规定按照青人社厅发〔2017〕93号文件执行。五是持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稳岗返还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青人社厅发〔2019〕48号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六是扩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覆盖面。对符合条件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每人1000元标准同等享受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政策执行参照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政策相关规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一是明确2023年全省公务员公开招录规模稳定在2300人以上(含选调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模稳定在3000人以上,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规模稳定在500人以上;“三支一扶”招募数量保持在185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青南计划总量保持在1500人;见习岗位募集不少于2700个。二是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规定给予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三是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今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部分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四是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和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五是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六是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七是扩大国有企业就业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一是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动态增加脱贫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认定标准,参照青财社字〔2022〕1833号文件第三十三条执行。二是落实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等均可享受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三是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低保动态调标机制和取暖救助政策。对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积极务工就业,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在动态调整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四是落实劳务经纪人补贴政策。对组织带领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每人50元、100元、200元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补贴,对组织带领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四)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升质量效能。一是对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开展“一对一”职业介绍,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和易上手的就业岗位,连续提供2次职业介绍服务后,仍不能就业的,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就业。二是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取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四、实施时间 本《若干措施》于2023年8月14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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