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30
摘要: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高水平贸易人才队伍培育,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国际贸易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培育国际商务领域高端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章 服务贸易

  第十八条 (扩大开放和负面清单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业领域国际合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高政策透明度,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贸易结构优化)

  市商务部门会同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地方金融监管、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推动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专业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推动服务贸易与现代服务业等融合协调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符合相应标准的服务贸易经营者和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服务贸易载体)

  本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创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商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中医药、文化以及语言服务等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第二十一条 (技术贸易)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技术贸易促进政策,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推动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支持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市商务、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国(上海)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上海技术交易所国际交易中心等建设,推动技术贸易交流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文化贸易)

  市商务、宣传、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加大影视节目、体育赛事、出版物海外推广力度,推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海文化品牌,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市商务、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体育、演艺和文化艺术等领域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

  第二十三条 (旅游服务贸易)

  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服务贸易政策创新,促进旅游服务贸易发展。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培育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和旅游企业品牌,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建立健全旅游对外推广网络,促进旅游服务贸易发展。

  市商务、交通、文化旅游、边检等部门应当推进国际一流邮轮枢纽港建设,发展邮轮总部经济,鼓励新型邮轮经营模式发展,优化邮轮配套服务和管理体系,打造亚太区域邮轮经济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外包)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管理咨询、信息技术等领域服务外包,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本市深化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商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云外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专业人员入境提供服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鼓励类境外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清单,允许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章 数字贸易

  第二十六条 (数字贸易业态模式)

  本市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与标准,建立健全数字贸易促进机制,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快数字产品、服务、技术等数字贸易发展。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鼓励企业扩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动漫等数字技术和产品的供给,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数字贸易主体)

  本市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发展,培育数字贸易标杆企业。

  鼓励国内外数字贸易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

  第二十八条 (数字贸易载体)

  本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电子商务规则,促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

  本市加快上海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临港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建设,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地理信息服务出口基地等载体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网信、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国际板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数字基础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应当推进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数据存储、计算、处理等服务。

  第三十条 (数据跨境流动)

  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分级管理,推动数字身份认证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应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

  第三十一条 (数字贸易安全)

  市网信、经济信息化、商务、知识产权、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数字贸易的主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出境等方面协调联动,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数字贸易治理。

  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数字贸易国际合作)

  本市加强数字贸易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和国际数据与算力服务、跨境数字信任、数据治理等联合实验室。

  第五章 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 (内外贸一体化)

  本市促进内贸与外贸协同发展,推动内外贸监管措施、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衔接。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鼓励出口企业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支持企业按照相同标准和相同质量要求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

  第三十四条 (投资促进贸易)

  商务部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设立贸易公司,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增强贸易功能,开展采购销售、贸易结算等业务,推动贸易方式创新,扩大贸易规模,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带动对外贸易,提高外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扩大设备、服务、技术和标准等出口。

  第三十五条 (消费促进贸易)

  本市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支持国内外品牌企业在本市开展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打造全球新品首发地、全球消费目的地。

  市商务、财政、税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免退税经济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提升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度。

  市商务、财政、税务、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入境消费体验,为入境消费者提供多语种服务,提高货币兑换、消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涉外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会展促进贸易)

  市商务部门、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培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展会和会展集团,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放大会展经济综合带动效应。

  本市各类贸易促进机构应当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服务促进贸易)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法律、会计、咨询、航运等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服务网络,加强品牌建设,为企业海外贸易、投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能级贸易企业)

  本市培育和引进各类达到一定规模,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高能级贸易企业。

  本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支持贸易型总部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贸易型总部政策,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以在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中小贸易企业)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开展对外贸易,培育“专精特新”中小贸易企业。

  第四十条 (贸易促进机构)

  市商务部门、贸易促进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境外设立贸易促进类机构,完善境外贸易促进网络。

  市公安、民政、商务等部门应当鼓励境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经贸组织、国际贸易商协会等贸易促进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功能,促进贸易发展。

  第四十一条 (贸易协定应用)

  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培训、咨询,提供公共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运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能力,扩大与协定国的贸易规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贸易促进机构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宣传,指导企业运用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市场准入、通关程序简化等措施,降低对外贸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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