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贸易便利化 第四十二条 (智慧口岸建设) 市口岸部门应当加快口岸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口岸服务的数字化能级。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作业流程和服务,创新便利化服务。口岸查验机构优化口岸数字化智慧监管,探索推进区域内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提升智能化水平。 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为申报人提供通关物流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提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业务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跨区域通关便利化) 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完善长三角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深化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动重点口岸间开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海铁联运、空空中转等业务。 市口岸、海事等部门应当优化升级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申报系统,提升集装箱船舶和邮轮进出港口效率。 市口岸部门应当依托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推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境外开展国际贸易相关单证、港口物流等数据共享交换。 第四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便利化) 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 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通过电子账册、信用监管、风险监控等方式,完善智慧智能、高效便捷的海关综合监管模式,提升各项业务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贸易支付便利化)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本市深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提高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商务等部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举措,鼓励跨境贸易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扩大数字人民币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第四十六条 (税收便利化) 市税务部门应当依托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为申报人提供税费支付等电子化服务,便捷出口退税,提高退税审核效率。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用多元化税款担保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货物通关效率。 第四十七条 (研发等特殊用品通关便利化) 本市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完善信息化监管,促进生物医药企业或者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化。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上海市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试点,促进生物医药企业进出境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 第四十八条 (贸易单证电子化) 本市根据国际通行标准,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提单、运单、信用证、发票等贸易单证的电子化,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商务部门应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升进出口企业信用水平,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联合激励。 第七章 贸易秩序 第五十条 (国际经贸合规建设)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国际经贸合规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合规制度培训,举办合规交流活动;支持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开展合规风险排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设国际经贸合规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国际经贸合规资讯,编制经贸合规专题指南,完善管制制裁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开展国际化合规经营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 (贸易调整援助) 本市建立完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为受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援助,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贸易调整。 受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商务部门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产品技术改进、新产品研发、营销渠道优化、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援助。 第五十二条 (产业安全预警)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于重点国别、重点市场的产业贸易政策定期开展影响分析,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风险,通过产业安全预警平台发布预警,并指导相关企业做好风险防范。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数据。 第五十三条 (贸易摩擦应对)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贸易摩擦应对政策措施,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引导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经济制裁等贸易摩擦案件,发布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和应对指引,指导行业组织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贸易救济。 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版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知识产权等部门促进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投保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等,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公平贸易工作机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平贸易工作机制,开展公平贸易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统筹做好重大经贸风险防范和协同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用地保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的要求,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资源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贸易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物流设施布局,保障仓储、分拨、运输、配送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服务保障)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贸易融资需求开展金融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贸易企业加大授信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支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保单融资增信规模,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拓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鼓励开展碳回购、碳质押、碳指数等碳金融服务创新。 第五十八条 (人才保障)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高水平贸易人才队伍培育,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国际贸易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培育国际商务领域高端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引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所需的紧缺人才和海内外高端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贸易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贸易人才以及来华从事贸易、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第五十九条 (纠纷解决)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推动贸易纠纷高效便利解决。 市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参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贸易纠纷。 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鼓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贸易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商事纠纷审判机制,加大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