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会[2023]121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21
摘要:《行动计划》和我市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因为同一事项符合本行动计划不同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四)项中第11点有关规定,奖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组建或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须位于申报当年《国际会计公报》公布排行榜前20名,《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内已成功申报该项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次申请;

  2.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我市成功组建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排名须位于申报当年《国际会计公报》公布排行榜前20名并在奖励发放期间持续保持前20名,且该国际会计网络(联盟)总部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

  按照已加入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在《国际会计公报》最新公布的排行榜的排名情况,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2.组建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

  按照已组建的国际会计网络(联盟)在《国际会计公报》最新公布的排行榜的排名情况,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当年度奖励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2点有关规定,市注协、市评协每年组织宣传推介本市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重大行业平台、优质品牌项目的活动,按照经审定的活动经费总额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比例。

  第十五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3点有关规定,奖励主导或者参与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一)奖励条件

  主导或参与国内外会计行业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并经发布的标准须为《行动计划》实施期间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全国性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准则体系内相关标准。

  深圳市地方标准:已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

  “主导”是指申报单位从业人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担任组长或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参与”是指申报单位从业人员为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以外的其余成员。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按照主导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标准等级,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按照参与制定并经发布现行有效的会计行业标准等级,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六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4点有关规定,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共用基础设施建设和会计、审计、评估机构租金。

  (一)补贴条件

  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须经市财政局认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园区(示范楼宇)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会计产业发展规划,对本市会计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2.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园区(示范楼宇)的管理机构应为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机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度健全,近3年内无纳税和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其中,产业园区用于会计、审计、评估及相关会计行业企业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园区(示范楼宇)招商率完成80%以上;

  4.入驻的会计、审计、评估等行业相关企业数量10家以上,已入驻行业相关企业运营收入不低于8亿元,且入驻会计、审计、评估企业收入总额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

  5.园区(示范楼宇)物业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5年内(含)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剩余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

  6.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区(示范楼宇)企业提供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及咨询等业务服务,以及完备的会议场所、设施设备、餐饮等各项配套服务;

  7.申报认定的园区(示范楼宇)开发建设符合市、区规定的其它要求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形式

  自被认定之日起,给予市级会计(资产评估)产业园区(示范楼宇)管理机构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三年。未能保持补贴条件,当年度补贴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6点有关规定,奖励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执业注册并开展业务。

  (一)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新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承诺在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

  2.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新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完成登记后,承诺在我市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八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7点有关规定,补贴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领头羊和生力军。

  (一)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财政部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2.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国际化人才建设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3.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4.被财政部纳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青年素质提升工程的我市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形式

  给予参加每项培养工程的申请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补贴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九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7点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开展国际化、年轻化、复合型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8点有关规定,市注协、市评协编制行业菁英人才名单并按照行业菁英人才影响力制订补贴标准,申报补贴经费。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19点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指导市注协、市评协制定行业人才标准并推广使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为行业高端人才子女入学、人才奖励、人才房购买、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六)项中第21点有关规定,奖励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国家、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不少于1名且在申报单位专职执业。

  2.引进符合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名单中的人才不少于1名且在申报单位专职执业;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给予引进国家、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才等级和引进人数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2.给予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最高5万元的奖励,按照人才紧缺程度和引进人数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行动计划》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个人)须在满足奖励(补贴)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享受奖励(补贴)权利,不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个人)根据申报通知向市注协、市评协提交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注协、市评协核验申报资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即进入初审程序;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初审通过的,市注协、市评协向市财政局提交初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集体决议等审查流程。

  第二十八条 已提交完整申报资料的申报单位(个人),市财政局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下达奖励(补贴)资金程序。资金实际拨付需根据市财政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办理,2023年度奖励(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1。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完成后向社会公示拟奖励(补贴)单位(个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个人)名称、奖励(补贴)项目、奖励(补贴)金额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重新组织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贴),由市财政局负责向申报单位作出解释。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个人)根据市财政局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文件后,市财政局正式下达奖励(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行动计划》和我市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因为同一事项符合本行动计划不同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奖励额度,并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 《实施细则》中奖励(补贴)对象中明确包含分所(分支机构)的项目,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申报奖励(补贴),未明确包含分所(分支机构)的项目,分所(分支机构)则不得申报。

  第三十五条 奖励(补贴)政策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行动计划》第29条明确“本行动计划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产业扶持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要求当年政策当年兑现。我市出台的《行动计划》,引起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高度关注,《中国会计报》专门做了相关报道。我市重点培育和引进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行动计划》充满期待,行业从业人员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后续落实细则。

  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保证资金安全高效,我局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理论研究。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市委有关精神和市政府常务会有关要求,找准资金奖补重点和导向,提高经费使用精准性和安全性,切实发挥《行动计划》对行业发展的激励作用。二是吸收苏州、宁波等地会计评估行业扶持政策落地实施的有关做法,学习借鉴我市金融等多个专项资金管理先进经验,切实提高《实施细则》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走访调研。在《实施细则》初稿起草过程中,我局赴外地走访多家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深入调研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听取机构和从业人员对《行动计划》落地的具体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将合理的意见建议转化为具体内容。我局多次组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座谈研讨,结合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

  (三)征求意见。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拟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梳理汇总有关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进一步修正完善《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市注协和市评协共同推进《行动计划》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行动计划》,组织预算和资金拨付,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市注协、市评协负责收集申报材料和初审,并协助市财政局完成相关工作。申报单位(个人)应遵守规定,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通过虚假手段获取奖励补贴。

  第二部分为奖励方向、条件和标准。细化奖励(补贴)条款共17条。通过《实施细则》正文和附表,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个人)、奖励(补贴)具体条件、具体标准、具体时限和比例等。《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

  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申报单位(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有效期内申报,奖励事项不追溯。市注协、市评协初审(市注协、市评协为申报单位的除外),市财政局复审、公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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