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2024]51号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12
摘要:本标准制定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决破除“四唯”倾向,树立注重人才实际业绩贡献的评价导向,探索将人才所在企业担任的职务层级、获得的年薪标准、企业规模、缴税能力等相关内容作为主要指标,以市场认可和社会认可为基本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51号                       2024-06-12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党工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产业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制定了《吉林省企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2日

吉林省企业引进人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贯彻落实省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以人才工作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吉人办字〔2024〕1号),充分发挥人才政策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励作用,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吉林省战略使命,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发〔2022〕1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企业设置专门用于吸引集聚人才的岗位,具体分为A、B、C、D类四个层级。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一般在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的企业中设置,主要面向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光电、碳纤维、新能源、人工智能、旅游等重点领域企业。

  第二章 岗位条件

  第四条 近三年曾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用工人数30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5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围绕本省重点产业项目、重要发展方向、重要工程项目所需,拟高薪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引才特设岗位:

  (一)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

  (二)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三)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支持计划,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称号,以及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四)为本省经济、技术、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第五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实行突出重点、保障急需、总量控制。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1%,总量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进行设置。

  第六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还应包括准入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各层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参照《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提出。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申请设置:

  (一)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拟设置的具体岗位、拟聘条件和数量,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中直企业和民营企业设置特设岗位可直报省人社厅备案核准;省直及以下国有企业应先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备案核准。

  第九条 引才特设岗位核准设置后,企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岗位聘用,聘用期不少于3年;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人才待遇

  第十条 企业通过引才特设岗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我省人才政策。

  (一)子女入学。A、B类人才子女及直系第三代子女可根据人才本人意愿,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就读;C、D类人才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参考人才本人意愿,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就读。省域外转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非毕业年级或在符合高考政策前提下的普通高中在读学生,转入省域内学校就读时,可不受入学年级限制。

  (二)安家补贴。经省人社厅人才分类定级认定,符合我省全职引进标准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A—D类的高精尖缺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150万、70万、35万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

  (三)配偶就业。对D类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人才配偶,各地可根据其配偶意愿和原单位性质,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从优妥善安置工作。符合进入事业单位条件,但用人单位无空余编制的,可申请使用“人才编制池”编制办理入编。

  (四)人才服务。对D类及以上持“吉享卡”(含2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引进人才还可同时享受各市(州)提供的人才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特设岗位人员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倾斜办法,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岗位说明和聘用合同,对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间开展工作或课题、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立足其工作特点,采取灵活考核方法,合理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促进特设岗位人才潜心研究、创造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合同终止或聘期内解聘的,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按核准权限报请核销该岗位。

  第十五条 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受到开除处分等不符合人才政策要求的,应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在1个月内报请核销特设岗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落实以用为本,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将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设置引进人才特设岗位或套取人才待遇的单位,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引才特设岗位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省人社厅负责重点企业试点岗位引进人才条件的备案工作并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内有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省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

  1.《吉林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2. 关于申请设置引才特设岗位的请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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